《平台管理制度》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为规范直播平台运营秩序,保障用户和主播的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、文明、有序的网络直播环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平台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平台所有注册用户、主播、直播间运营者及平台合作机构。
第三条 平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、权责一致、分级管理、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。
第二章 账号管理
第四条 用户及主播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完成注册认证。主播应当进行实名认证,年满十八周岁方可申请开播权限。
第五条 账号名称、头像、简介等信息不得含有违法、不良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。同一自然人不得注册多个账号从事违规活动。
第六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密码,对账号项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账号转让、出借或出租的,平台有权采取限制措施或终止服务。
第七条 连续六个月未使用的账号,平台有权予以回收或冻结。
第三章 内容管理
第八条 直播间内容应当坚持正确导向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严禁传播以下内容: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、颠覆国家政权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歪曲、丑化、亵渎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;
(五)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分裂主义的;
(六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七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(八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九)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教唆犯罪的;
(十)侮辱或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十一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第九条 平台实行直播内容实时巡查制度,采用人工审核与技术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直播间进行监督管理。
第十条 主播应当对直播间内容承担主体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互动内容、弹幕评论、连麦嘉宾等。发现违规内容应立即制止并向平台报告。
第四章 直播行为规范
第十一条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当文明互动、理性表达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诱导、鼓动用户进行非理性消费或打赏;
(二)以虚假承诺、夸大宣传等方式欺骗用户;
(三)组织赌博、传销等违法活动;
(四)恶意炒作、制造对立、煽动群体对立情绪;
(五)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商业活动或诱导未成年人打赏;
(六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。
第十二条 平台对主播实行信用积分管理制度。初始信用分为100分,违规行为按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分值。信用分低于60分的,暂停开播权限;低于40分的,永久封禁账号。
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在直播间发表侮辱、诽谤、威胁他人或扰乱直播秩序的内容,不得恶意刷屏、发布广告信息或实施网络暴力。
第五章 交易与资金管理
第十四条 平台对虚拟礼物、会员服务等交易实行明码标价,交易规则应当清晰、透明。
第十五条 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比例、结算周期、提现规则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。平台按时足额结算主播收益,不得无故拖欠。
第十六条 平台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基金,对符合条件的消费纠纷先行赔付,再向责任方追偿。
第六章 未成年人保护
第十七条 平台设置青少年模式,开启后屏蔽打赏、充值、提现等功能,过滤不适宜内容。
第十八条 平台建立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申诉渠道,经核实确属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大额消费的,依法予以退款。
第七章 违规处理
第十九条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,平台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:
(一)警告;
(二)下架违规内容;
(三)限制或禁止发布评论、私信等功能;
(四)暂停直播权限,期限为1天至90天;
(五)永久封禁账号;
(六)冻结或扣除保证金;
(七)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应当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、处理依据和救济途径。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出申诉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平台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,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平台发展需要进行修订。修订内容提前7日公示。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平台负责解释。